2004年8月24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律卡片
“劳改犯”、“劳改队”的称谓过时了
    以前,我们一直习惯于称呼正在接受改造的罪犯为“劳改犯”。《监狱法》颁布后,“劳改犯”改称“罪犯”,劳改队”改称“监狱”,“劳改局”改称“监狱管理局”。《监狱法》第一章规定:“监狱对罪犯实行奖惩和改造相结合、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,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。”该法还规定:“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,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,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,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、文化教育、技术教育。”由此可见:“劳动改造”只是改造罪犯的一种形式,称罪犯为“劳改犯”是不全面的。同时,“劳改犯”称谓的改换,也是对罪犯人格权尊重的一种表现。